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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4-11-02 00:00编辑:浏览次数:次
我单位职工赵连勇、金明勋两名同志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并且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。经学院研究决定,根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(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)第四章第十五条、第十九条规定,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,自依法解除(本公告发布)之日起,我单位与被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。
特此公告。
2014年11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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